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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信力 诗词



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至少三次

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至少三次提到了法律的权威问题,其中第二次更把司法权威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目标和特征。

年初以来在在开创我省法院工作新局面的活动中,张文显院长曾多次指出,“要密切关注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目标的司法改革的进程,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以公正和效率赢得权威,以权威保障公正和效率”深刻阐述了司法权威与法院工作的关系

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某些语言环境当中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

针对现阶段的法院工作而言,树立司法权威的目标主要是通过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来实现的。

结合目前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所面临的实现任务是如何在短时期内切实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从而为真正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夯实基础、创造条件

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具有两个维度:“一是信用的维度,即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另一个是信任的维度,即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而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主要是在“公众信任程度”这一语义下使用司法公信力一词的,即“公司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判的尊重和认同,是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状态”。

是我们法院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我们需要面对客观现实,透视司法现状与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从而找出快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方案。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实状况 事实上无论我们从哪一个载体中获得关于司法公信力的信息,最初都源自各种评价主体同法院打交道的经历,从当事人而言他们是程序和实体的亲历者,从相关利益方而言他们是公平与否的感知者,从社会舆论方的角度他们是公信力评判的参与者,总之他们都是对于自己同法律、法院、法官的接触交往中形成公信力判断的。

也就是说,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于法院的日常工作分不开的,我们需要从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来重新审视公信力问题。

目前我们法院的整体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法官的职业形象受到质疑。

以四川省为例,四川高院曾就法院公信力问题展开过社会调查,结果显示,有三分之一的当事人受访者对法官的职业形象评价一般,其中作出负面评价的接近两成,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认为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对法官整体形象的影响最为恶劣。

这个调查结果对于法院整体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应当看到,目前我们法官队伍在整体结构上仍然是经验型多于知识型,这同我们建立知识型与经验型结合的法院队伍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法官这一职业社会地位还不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耀感还不强。

(二)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由于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因而有些裁判还存着认定事实不准、说理论证不清、责任划分不明的现象,困扰法官多年的执行难问题仍然很尖锐,信访问题一直不容忽视。

另外,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如说情风、干预风也侵蚀着法官良知,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信任。

(三)程序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突出表现在,各级法院中超审限案件仍然存在,严重影响法院的声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庭审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发回重审案件过多,增加当事人诉累;“暗厢操作”依然存在,审判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的交往还很普遍等,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离程序公正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二、造成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一)法官素质不高是造成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的根本原因。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他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

在西方有这样一句法谚:“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生动地表明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官这一职业的崇高期待。

“打铁先要自身硬”,现阶段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根本原因还是人的问题,因此解决法官素质问题始终成为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制度因素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客观原因。

在各种现实制度当中,司法行政化倾向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最大。

这种行政化倾向既有来自法院外部的,如对于法院的行政化功能定位、对于法院人、财、物的行政化管理、以及法官职业的行政化倾向等,还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如法官职能的行政化、干部管理的行政科层制、以及各种内部行政审批制度等。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从某种角度上看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由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判断权,而缺乏体制独立保障的判断权是很难最终获得公众信服的。

(三)公众认知不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社会主观原因。

漫长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主要是一种以人治思想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无论是“德主刑辅”,还是“礼法并用”,其中蕴含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优位的法律观。

现实生活中,当人们出现纠纷后诉讼往往是其最后采取的不得以...

如何落实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公正是法治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如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

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加大对虚假诉讼,侦查权,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保障当事人诉权、降级等处分、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检察权、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审理难。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办理跨地区案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执行权相互配合、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审判权

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是确保做到什么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