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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诗词侵权吗



律师:引用歌词,古诗词做广告语侵权吗展开全部在唐诗中的地位:李商隐的诗的社会意义虽然不及李白、杜甫、白居易,但是李商隐是对后世最有影响力的诗人,因为爱好李商隐诗的人比爱好李、杜、白诗的人更多。对后世

律师:引用歌词,古诗词广告语侵权吗

展开全部在唐诗中的地位:李商隐的诗的社会意义虽然不及李白、杜甫、白居易,但是李商隐是对后世最有影响力的诗人,因为爱好李商隐诗的人比爱好李、杜、白诗的人更多。

对后世的影响:在清代孙洙编选的《唐诗三百首》中,收入李商隐的诗作22首,数量仅次于杜甫(38首)、王维(29首)、李白(27首),居第四位。

这个唐诗选本在中国家喻户晓,由此也可以看出李商隐在普通民众中的巨大影响。

晚唐时期,韩偓、吴融和唐彦谦已经开始自觉学习李商隐的诗歌风格

北宋时期,学习李商隐诗歌的显然有两个作风:早先是西昆体的生搬硬套,扩大了李诗的糟粕;后来是王安石、黄庭坚,在善于创新的前提下汲取了李诗的营养。

到了南宋,由于民族矛盾尖锐,发抒悲凉沉痛的哀国之思的诗歌一时成为主流,这距离李商隐的风格较远,故李诗的余波一时消歇。

李商隐诗派经历了明代的中衰,进入清代以后,在诗坛的影响扩大了,特别在清初和清末两个时期,更加呈现出余波绮丽的局面。

文章比较详细探讨了李商隐诗歌对清代诗人钱谦益、吴伟业、王闿运,以及光宣之际的湘鄂诗人、江南诗人的影响。

抗议:我在百度文库上传古诗,居然说我侵权:难到那些古人还活着吗...

在实践中债权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造成的,如果是故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构成犯罪的,属于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广告侵权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大部分都不会,除非有特殊情况

《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要求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基于过错承担责任,而对其他广告侵权主体承担责任是否基于过错,法律并无规定。

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加重责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实现社会公平。

笔者认为,广告侵权责任全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较为科学,理由如下: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消费者权益受虚假广告侵害时,相关广告的资料和记录都在被告手中,消费者要证明广告中的一些虚假内容是非常困难的。

《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对其他广告侵权人则没作责任归责规定,使得消费者主张广告责任时阻力重重,所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才能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 笔者认为,广告侵权人对外都有承担责任的同等义务,各自责任大小应属内部分配问题。

广告主是广告的发起者,人们往往认为广告主的主观恶性更大,应该承担最大的责任;而认为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真实性虽负有审查义务,但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对文件的真伪很难鉴别,无法确保广告的真实性,所以承担责任应该较轻。

但消费者对广告侵权人来说是外部相对人,广告参与者的侵权责任都由同一个广告的侵权行为引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凡参与广告的都是侵权人,都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所以谁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是广告侵权者们的内部分配责任的问题,与消费者是没有关系的。

广告侵权责任的内部分担 按照连带责任的性质,在请求的对象上,受害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中的一人或几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请求的时间上,可以同时要求也可以先后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在请求的内容上,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一部分,也可以主张全部债权。

与普通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不同,虽然广告侵权是出于同一个广告行为,但广告参与者没有骗取消费者钱财的共同故意,获利的方式与途径也不同。

之所以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他们都是广告的参与者,其共同的广告侵权行为对消费者产生了损害。

《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因为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与广告主最接近、最能了解广告主真实信息的人。

而此处承担的“全部”责任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外部替代广告主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其性质上也是一种连带责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是可以内部向广告主追偿的,这样理解符合广告侵权责任的特点。

侵权未获利算是犯罪吗?

侵权未获利属于犯罪,并不是所有的侵权都是以获利为目的,有的侵权还会以伤害他人为目的。

那也属于犯罪。

1、侵权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

”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构成要件 2、具违法性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

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违法性。

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

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

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3、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

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

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

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4、因果关系 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

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

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5、承担责任 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

例如,某出版社或个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

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

侵权即使没有获利也会构成犯罪,因为侵权有很多种,而有些情况并不是以获利为目的,并且侵权行为对受害者的利益进行了侵害,这个时候行为严重的就属于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