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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中考改革实施方案公布



省级统考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制定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以及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具体评卷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条件成熟时由省里统一组织实施评卷。非省级统考科目依分级

省级统考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制定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以及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具体评卷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条件成熟时由省里统一组织实施评卷。非省级统考科目依分级管理、按有关要求做好成绩评定工作。 (二)建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的重要手段。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之一,是学生升学的重要参考或依据之一。 1.构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综合素质评价以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五个维度为主要评价内容,客观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各地各校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2.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常态开展、规范管理综合素质评价,依据《泉州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见附件),完善评价程序与方法,强化制度保障与监督。评价记录要遵循写实记录、民主评定、公示审核、存入档案等基本程序,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含电子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适时建设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对接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 3.合理呈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有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呈现,也有写实性评价报告。学校评定为A等级的学生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初中毕业生总数的40%,学校各个班级A等级比例相差不超过5%;评定为B和C等级的学生人数不设比例,但应科学合理;特别严格控制评定为D等级的学生人数。学生除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外,一般不评定为D等级。 4.推动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用。2018年秋季入学的初一新生,到2021年毕业升学开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中招录取的重要参考或依据之一,尤其在特长特色自主招生中校本化应用,促进高中学校特色办学、多样化发展。 (三)改革招生录取模式 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 1.招生录取成绩依据。2021年起,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以下简称中招录取)的基本依据,中招录取采取"省级统考等级性考试9门科目成绩等级和等级性考试10门科目成绩计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设定等级底线要求,根据文理兼顾、全面发展原则,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各科等级在中招录取中的使用方案。 等级性考试10门科目成绩计分方式分为卷面原始分数及折算分数两种方式。中招录取总分 800 分。具体如下: (1)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按卷面原始分数计入中招录取总分,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满分各150分。 (2)体育与健康科目按《福建省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指导意见(试行)》组织实施的考试成绩计入中招录取总分,满分40分。 (3)物理科目按卷面成绩的90%、化学科目按卷面成绩的60%、道德法治科目按卷面成绩的50%、历史科目按卷面成绩的50%、地理科目按卷面成绩的30%、生物科目按卷面成绩的30%计入中招录取总分,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6门科目满分分别为90分、60分、50分、50分、30分、30分。 2.改革招生录取办法。我市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统招生、定向生、特长特色自主招生等多元化的高中招生录取办法。2021年起,在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制定中招录取方案。 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总计划按不低于50%的比例分配至各初中学校的做法,定向生名额向农村初中和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倾斜,促进初中学校均衡提升。填报定向生志愿的对象必须是连续两年在报名所在初中学校实际就读,具有就读初中学校两年完整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完善优质普通高中定向生录取办法,合理控制定向生降分幅度并动态调整。优质普通高中招收定向生的计划没有完成的学校,降分数分校、逐校录取,降分幅度控制在各校统招生的最低投档分以下50分以内(含50分);在降分数录取后,优质普通高中招收定向生计划仍没有完成的学校,其剩余指标纳入定向区域的所有学校定向生指标,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完善和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为推动普通高中特色办学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市教育局将根据高中多样化发展规划目标加强统筹,严格规范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严格审批学校自主招生方案(含学校特色创建目标任务、基础能力、主要措施、招生范围和人数、招生办法等),并及时将批准的学校自主招生方案汇总报送省教育厅。学校自主招生须在中考结束后,严禁单纯以学业成绩作为唯一录取依据。经市教育局批准自主招生的普通高中,可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自主选拔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该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示范性高中建设学校、高中课程改革基地校、高中多样化发展改革实验校(特色高中),可适当放宽至15%左右(但不超过100人);全市每年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我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5%左右。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在中考结束后10天内完成。实行自主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规范自主招生的办法和程序,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创建目标任务、办学条件能力定位,注重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重视招收农村学校学生和贫困家庭子女,认真制订自主招生方案,经主管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审批与备案后组织实施。各校自主招生方案和录取结果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录取的各环节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与监管。 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职业教育正面宣传,增强中职学校招生吸引力,认真做好中职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鼓励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有就读意愿的学生初中毕业后接受职业教育。要继续把往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城乡劳动者纳入中职学校招生范围,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支持中职学校根据自身办学能力,规范有序地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 (四)加强考试招生管理 1.加强考试报名和招生计划管理。全市初中毕业生都要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全市统一组织在泉州市中考中招信息管理系统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平台上考试报名,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以及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分县(市、区)、分学校(公、民办高中)一次性编制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普通高中学校要依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教育局上报当年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含自主招生申请报告及方案)。已连续三年无实际招生或连续三年每年实际招生不足100人的高中学校,要适时调整学校布局,停止安排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同一校区高中部招生计划不得超过1000人,班生额不超过50人。内地民族班招生计划单列。 支持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民办高中(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下同)与公办高中享有同等的招生权利,将民办高中统一列入招生计划。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实行部分计划自主招生与部分计划统一招生相结合的招生方式,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应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自主选择。选择统一招生的计划纳入泉州市中考中招信息管理系统的网上志愿填报与录取。选择自主招生的计划需制定具体的自主招生方案(内容包括自主招生人数、招生对象、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并报其主管教育局审核备案。市、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审核所辖民办学校招生方案,根据学校实际办学能力逐校下达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统一招生未完成的计划转为自主招生的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公、民办高中学校网上统一招生切线录取后实施自主招生,但不得重复录取已被公、民办高中学校网上录取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也不得重复录取已被公、民办高中学校网上录取的学生),也不得录取我市当年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下的考生和未参加我市中考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名单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但招生学校必须与被录取的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协议,并将录取学生名单、相关信息及协议上传至我市中考中招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含筹设期间)的民办高中不得参与招生。 市教育局每年适时向社会公布全市具备招生资质的高中阶段学校名单,并发布各县(市、区)、各校招生计划。所有高中阶段学校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更不得无计划招生;确需追加招生计划的,须经市教育局批准,且增加幅度不得超过5%. 2.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范围管理。严格控制跨市域、跨县域招生校数和招生规模。因国防建设、重大教育改革实验等特殊需要,确需跨设区市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商相关设区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原已批准跨设区市招生的高中,从2019年起由学校主管教育局按上述程序办理后方可继续跨设区市招生,省属普通高中由省教育厅商各设区市后下达招生计划。其他公办普通高中(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在本地范围内招生。我市将进一步严格控制市域内跨县(市)招生的公办高中校数和招生规模并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对教育教学改革无实质促进作用的,不予批准跨县(市、区)招生。经市教育局批准跨县(市、区)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当年高中总招生计划数的5%.经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示范高中建设学校、高中课程改革基地校、高中多样化发展改革实验校,其跨县(市)招生比例可放宽至10%;学校因所在服务区初中生源暂时不足的,由市教育局商县(市、区)教育局同意后再行调剂。 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招生,要符合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和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申请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确认后统一发函征求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意见(内容包括招生人数、招生对象、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经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同意,学校向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提交具体的招生简章,完成衔接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未经学校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对接确认的民办高中,不得擅自组织跨设区市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跨县招生政策,由学校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局根据招生规模比例、学校条件等进行核定。 跨设区市招生事项纳入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生录取管理。除对招收的学生具有体质、技能特殊要求外,不得安排提前跨市、县招生。跨市、县招收学生的学费按照招生学校正常标准收取,招收计划纳入生源地管理。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在市教育局规定的范围内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 3.加强招生录取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中招录取信息化管理平台,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中招管理部门协同组织管理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及在我市招生的中职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凡升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学习的学生,均需经过全市的中招录取管理平台统一录取,由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中招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录取手续。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均不得擅自招收我市划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下的学生。要确保农村初中和无选择生源的城区初中至少有一定比例学生被优质普通高中录取。跨设区市招收或经自主招生予以降分录取的,不得低于生源地设区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 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中招管理部门核定的中招录取名单,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接续的依据。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中招管理部门确认的普通高中录取名单,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正式招收的学生接续电子学籍档案,对未经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中招管理部门确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审核通过。涉及跨设区市招生的,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上办理外地就读学生审核手续。市教育局将根据全市招收录取结果,适时抽查各县(市、区)教育局办理的升学学籍接续情况。 4.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大幅减少、严格控制中考加分项目及分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教育厅统一清理规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要求执行,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将中考加分的激励导向功能转移至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5.加大招生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类高中学校要严格实行依法招生、阳光招生、规范招生,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招生政策及学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录取结果等信息。要加强招生信息监管,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杜绝虚假招生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收费及举办"校中校"等违规行为,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严禁学校、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严禁擅自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和擅自提前招生,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严禁在中职学校招生中搞区域间、学校间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在招生过程中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异地分校、教学点。 要加强高中招生工作的监管,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强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通过专项督查、暗访抽查、来函来电随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制止、严查各种违规招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考试招生秩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群众信访举报查办和督办责任,实行重点信访举报直查直办和通报制度。对屡禁不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招生行为,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进行点名公开通报;对招生中出现的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和失职渎职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党的领导,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党组织要坚持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教育纪检部门要切实加强考试命题、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市教育局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规划协调全市中考中招改革工作,市、县(市、区)、学校各司其职,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落实计划编制、考务管理、评卷分析、招生录取等各项具体任务,确定专业考试机构负责考务工作,协同协作落实中考中招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中考中招改革顺利实施。要从维护教育公平、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有机衔接原有做法,科学确定考生志愿填报时段,科学制定招生录取条件和程序,科学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稳妥推进中招录取改革。 (二)强化教学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压缩综合实践活动、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课程的课时,让青少年拥有光明未来。加强初中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及校长、教师专业标准,创新学校管理方式和教学方法,加快发展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师资配备、设施设备等方面资源保障,满足正常教学需要。市教科所和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要定期开展初中学校课程实施情况评估,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数据的分析应用,指导教育教学改革。 (三)提升保障能力 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的基本能力建设,严格试卷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要求,确保考试安全。书面考试科目必须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要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基础,建成全市统一管理的考试招生报名、录取管理电子平台,探索建设区域内统一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市、区)要确保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所需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考场、规范考试程序,并按要求加强考试、评卷及招生管理,确保中考工作有序进行。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落实双向诚信招生。要落实好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地参加中考中招,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的报名、考试与录取待遇。支持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招生考试机构应为残疾学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提供便利。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中考中招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要加大综合宣传力度,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纸媒和新媒体等,广泛宣传国家关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有关要求,重点解读和宣传国家助学、教育扶贫、就业和升学等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与社会环境。要指导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好校园开放日、政策咨询会、宣讲会等活动,加大改革工作政策宣传。要确保中考中招政策及信息及时准确传达到每一所初中学校和每一位考生。 四、其他事项 1.因休学原因转入2018级、2019级的初中学生实行新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除已获得的初中学业考试成绩的科目,须通过其他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2.从外省(区、市)转入我市的学生,须补充参加我市各科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方可认定成绩,用于学生毕业升学;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转入学校审核认定后,存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袋。从我市转出外省的考生,按该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