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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吉林长春中考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关于2016年吉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吉教基二字〔2016〕7号)文件精神,结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关于2016年吉林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吉教基二字〔2016〕7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考试招生的导向作用,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构建重过程、比增值、促发展的考试评价体系,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主动、活泼、健康成长,全面提高教育整体办学质量和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学生发展规律,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基础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国家、省、市三级课程计划为依据,依法治教、规范办学,实现基础教育科学发展。

(二)导向性原则

通过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引导社会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和学生。引导学校面向全体学生,转变教学方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发展、内涵发展。

(三)发展性原则

关注学生的成长过程,注重发展性、增值性、过程性评价。既关注共同基础,又关心兴趣特长;既关注学习结果,又关注学习过程和效率,促进学生主动、健康发展。

(四)公平性原则

建立健全考试招生工作公示、告知、诚信、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招生信息,确保学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