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成都中考加分政策规定
收藏此文 2017-03-20 00:00:00 | 整理:综合试卷网 | 本文TAG:比赛 运动员 成都市 参加 队员 | 阅读:
摘
要
要
一、加分政策规定(一)五年制高职(含师范)、中职类学校有关录取加分政策按省招考委有关规定执行。(二)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含中心城区部分普通高中面向郊区(市)县招生)的加(降)分政策规定。1.考生身份类
(一)五年制高职(含师范)、中职类学校有关录取加分政策按省招考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含中心城区部分普通高中面向郊区(市)县招生)的加(降)分政策规定。
1.考生身份类加分
在成都市-0.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成都市教育局组织或成都市教育局与市科协共同组织的市级科技比赛(电子制作、机械模型、创造发明、科技论文、信息学)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
参加规定比赛(限单项及团体项目中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的50%队员),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一级的学生运动员。
规定比赛见附件。凡参加省级比赛并取得名次和达到相应运动员等级标准的学生必须有参加《成都市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系列选拔赛》(成都市教育局及体育局举办的比赛)的经历及获奖记录。且应为应为初中阶段参加初中组比赛所获奖项。
参加规定比赛(限单项及团体项目中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的50%队员),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二级的学生运动员。
参加规定比赛,获得各单项第一名的学生运动员、团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第一名的主力队员(50%队员)。
参加规定比赛,获得各单项第二、三名的学生运动员、团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第二、三名的主力队员(50%队员)。